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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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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你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权限
集中污水处理厂、日排放污水10吨或化学需氧量超过1公斤的排污单位、配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包括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其中,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实行二级管理,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由市环保局核发。
三、符合下列条件,颁发排污许可证: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已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7、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8、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9、已依法缴纳排污费;
10、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
2、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五、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新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
3、试生产经环保部门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现有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包括工商执照、营业执照);
3、已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三同时”验收材料;
4、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6、有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需提交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验收材料。
7、有关人民政府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件;
8、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9、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
10、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11、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12、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处于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期间的,经补充整改计划书、承诺书后发临时许可证。
(三)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总结;
3、有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需提交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验收材料;
4、临时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总结;
5、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复印件;
6、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7、已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副本;
8、新建项目需提交“三同时”验收材料。
(四)年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年度总结。
3、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复印件;
4、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5、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六、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
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变更法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增加排污口数量的;
2、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强度、速率的;
3、改变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规定的。
4、排污者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延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期满的,予以注销,不予换发或者延续。
七、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八、办理程序:见流程图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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