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2、组织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
3、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
4、审查和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及拆解、加工污染防治;
5、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7、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8、参与审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9、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10、负责经济和社会目标考核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与考核;
11、负责环境保护统计;
12、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13、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14、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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