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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4日 点击数: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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