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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2009]0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张建华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违法地址:清港镇凡宏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或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擅自投入电镀生产,酸性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于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调查,并口头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09年6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勘察笔录1份;3、现场照片4张; 4、玉环监[2009]监字第342号测试报告;5、玉环环听告字[2009]032号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电镀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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