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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 2010 〕1号
当事人:玉环县华福电镀有限公司;地址:玉环县陈屿镇长屿塘化工区;法定代表人:高克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镀加工;注册资本:伍拾捌万元。
本局于2009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泥压滤机旁的管道接头破裂,泄漏出黄色液体,经监测该黄色液体超标。本案当事人符合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要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你(单位)未及时检查管道并维修与废水超标事实存在因果联系;你(单位)该违法行为损害了环境权益。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2009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现场生产情况,污泥压滤机旁的管道接口漏水事实;
二、2009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车间情况,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标排口水样及管道漏水处水样情况,管道漏水事实;
三、2009年10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管道漏水事实;
四、台环监(2009)水字第1058-2号监测报告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废水超标事实。
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09]08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治理;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玉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诚信环保建议书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主送:玉环县华福电镀有限公司
附件:
诚信环保建议书
致玉环县华福电镀有限公司: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罚。说明你(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未进行对管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导致管道漏水未及时发现并维修。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保护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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