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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 2010 〕2 号
当事人:台州市康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刘宗贵;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摇篮、玩具、婴儿睡床、床上用品制造;五金配件、胶木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项目除外);注册资本:伍佰零捌万元。
本局于2009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磷化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位于玉环县滨港工业城,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磷化生产,你(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未建污染物防治设施,于2009年9月8日新建磷化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本案当事人符合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要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你(单位)明知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物防治设施,还投入磷化生产,主观认定为故意;你(单位)擅自进行磷化生产的行为与废水超标事实存在因果联系;你(单位)该违法行为破坏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损害了环境权益。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和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2009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非法生产事实,生产设备、原料情况,废水直排事实;
二、2009年11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生产设备、原料情况;
三、2009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基本情况、违反环评审批制度事实;
四、玉环监(2009)监字第920号测试报告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废水超标事实。
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09]077号,你(单位)在2008年12月13日向本局提供一份申请报告,对案情作出陈述,我局对该申请报告进行了复核。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磷化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玉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诚信环保建议书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主送:台州市康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附件:
诚信环保建议书
致台州市康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罚。
说明你(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建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磷化生产。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保护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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