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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 2010 〕8号
当事人:李胜利;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袁家淡水桥40号。
本局于2009年12月9日对你(单位)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铸造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土炉正处于生产状态,你(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未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土炉铸造生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本案当事人符合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你(单位)明知未报批环评,未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土炉铸造生产,主观认定为故意;你(单位)擅自进行土炉铸造的行为与环境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你(单位)该违法行为破坏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2009年12月9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生产设备、生产燃料情况;
二、2009年12月9日制作的现场勘查图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地理位置。
三、2009年12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生产设备、工人作业情况;
四、2009年12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材料反映了你(单位)基本情况,违反环评审批制度事实,废气直排事实。
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09]09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铸造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玉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诚信环保建议书
二○一○年一月七日
主送:李胜利
附件:
诚信环保建议书
致李胜利:
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罚。
说明你(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进行土炉铸造生产。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保护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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