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2011〕207号
当事人:叶纪方(玉环县龙溪海滨铜业制造厂)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浙江省玉环县龙溪乡法山头村塘地一巷10号
我局于2011年8月27日对玉环县龙溪乡法山头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固废。2011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固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1张,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
二、现场勘查图2份共2张,证明你(单位)地理位置;
三、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固废事实。
2011年9月27日,我局作出《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1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11年10月19日将告知书公告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142号)、《玉环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