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2012〕2号
当事人:玉环县珠港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陈岙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其仙
我局于2011年10月24日对玉环县珠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米面生产。2011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米面生产未报经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你单位对于加工点存在的污染,未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米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1张,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未建污染防治设施事实;
二、现场勘查图1份共1张,证明你单位地理位置;
三、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废水排放口情况;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未经三同时验收事实;
五、《玉环县珠港食品有限公司易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修订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情况。
2011年11月28日,我局作出《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2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11年12月13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向我局提出关于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有两点:(一)是申辩人文化不高,环保意识薄弱,主观认为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对环境无危害因而直接排放;(二)是申辩人唯一经济来源仅米面生产,若停业则生活难以维持,申辩人正筹集资金准备投入安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免以经济处罚和停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200号)、《玉环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米面加工点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存在过错。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观改正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
我局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
2、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