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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环罚字〔2012〕3号 玉环电镀有限公司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点击数: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2012〕3号
 

当事人:玉环电镀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县城关三合潭
法定代表人:郑元平
我局于2011年5月16日对玉环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新建两条电镀生产线并投入生产。2011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未报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并投入生产。你单位新建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勘查笔录3份共3张,证明你单位二车间、十一车间内情况,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二、现场勘查图4份共4张,证明你单位车间内分布情况;
三、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你单位二车间及十一车间生产现场情况及生产设备,该公司法人代表及十一车间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事实;
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6张,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违反环评审批制度事实;
2011年8月16日,我局作出《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11年8月23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向我局提出关于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有四点:(一)申辩人公司已采取措施拆除二条生产线,并通过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检查验收;(二)ABS电镀生产线自公司成立时就存在,只是环评批复没有明确该条生产线,技改后,大部分手工线改用全自动生产线,但全自动生产线只能镀一种工艺的产品,本着对客户负责,十一车间继续使用ABS电镀生产线;(三)二车间滚镀生产线其实就是两只滚桶,起预镀作用增加产品镀层的厚度提高产品的质量;(四)申辩人公司今年搬迁项目的投资金额很高,企业的经济压力和搬迁的损失也很大,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105号)、《玉环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新建两条电镀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行为,存在过错。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观改正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
我局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新增2条电镀生产线的生产;
2、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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