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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环罚字〔2012〕4号 潘飞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点击数: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2012〕4号
 

当事人:潘飞强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交通路11号
我局于2011年9月23日对玉环县坎门街道水龙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土炉铝浇铸加工生产。2011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土炉铝浇铸加工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生产。你(单位)对于加工点存在的污染,未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土炉铝浇铸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1张,证明你(单位)现场非法生产事实,生产设备,未建污染防治设施事实,废气直排事实;
二、现场勘查图1份共1张,证明你(单位)地理位置;
三、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原料;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违反环评审批制度事实,未建污染防治设施事实,废气直排事实。
2011年10月17日,我局作出《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1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11年11月1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向我局提出关于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有两点:(一)是申辩人靠自己的收入维持家人生活,经济困难;(二)是申辩人只在自己老屋对外加工铝浇铸产品,收入微薄,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听告字〔2011〕166号)、《玉环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土炉铝浇铸加工点未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存在过错。你(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我局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
2、        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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